根據新聞報導,近日一名國立大學女學生在學校社團貼文指控一名男大學生偷拍,並且上傳男大生的背影照片「公審」。不過,遭指控的男大生很快也上網回應並澄清事情經過,表示當下是在拍攝違停轎車,檢查所拍攝照片是否清楚時還被誤會成在「檢視戰利品」,非常無奈。之後女大生雖然修文道歉,但用語讓網友感覺毫無誠意反受輿論砲轟,造指控的男大生也提告「妨害名譽」。在馬路上被別人拍照,肖像權或隱私權就會受到侵害嗎?如果覺得被拍照很不舒服可以算性騷擾嗎?
未經同意拍到人就算侵害肖像權? 在我國法律中,「肖像權」雖然沒有被明文規定,不過《民法》第18條與第195條對於人格權的保障其實就包含者肖像權的概念在內,基本在實務上會認為「未經他人同意便擅自製作、公開其肖像」就侵害了肖像權。不過還是要看照片上的辨識度,如果只是拍到背影或某一部位,可能就還不到肖像的程度。
而依照拍攝時的情況跟目的不同,有時也不能算是肖像權的侵害,例如被拍攝者本來就屬於公眾人物,或是拍照時有公益性目的等等情況。而這次男大生拍攝的目的是為檢舉違規停車,女大生雖然剛好入鏡,但由於行為具公益性之目的,所以並不會侵害肖像權。
公共場合也別隨便亂拍 隱私權規定則在《刑法》第315-1條,以偷拍為例,必須要拍到「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」或「身體隱私部位」才算是觸犯此條。簡單來說,在公共場所拍照基本上不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權,除非像色狼偷拍裙底風光那樣拍攝隱私部位才會觸犯《刑法》。
《刑法》第315-1條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 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但在公眾場所只要拍的不是隱私部位就沒有問題嗎?當然不是。若拍照行為對別人造成不舒服的感覺,例如拍攝行為造成人心生畏、感受到敵意或冒犯,就會有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的可能。不過成立性騷擾與否也並非當事人主觀認定就算數,還必須要納入社會普遍的價值觀來綜合判斷。
這起爭議事件中,只要男大生確實拍的是檢舉照片,其實完全不必擔心自己有違法的可能。不過法操還是要提醒大家,如果拍攝的對象是「人」,還是要詢問一下對方的意願,不然就算沒有刑責,也可能會被追究民事或行政責任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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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游家權 核稿編輯:翁世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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