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纳之际,吏缘为奸,法不能禁 钱入民手 原文全文及出处

2025-05-19 16:54:30      世界杯巴西克罗地亚

出纳之际,吏缘为奸,法不能禁。钱入民手,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;及其纳钱,虽富民不免违限受责。

如此则鞭笞必用,而州县多事矣。

是皆言官与民赊贷之非便也。盖常平者,粜籴之法也;青苗者,赊贷之法也。粜籴之法,以钱与粟两相交易,似未尝有以利民,而以官法行之,则反为简便。赊贷之法,损钱以予民,而以时计息取之,似实有以济民,而以官法行之,则反为繁扰。然粜籴之说始于魏文侯,常平之法始于汉宣帝,三代之时未尝有此。而赊贷之法,则周官泉府明言之,岂周公经制,顾不为其简易者,而欲为其烦扰者邪?

谓周礼为不可信之书,则左氏传言:

郑饥,子皮以子展之命饩国人粟,户一钟;

宋饥,司城子罕请于平公,出公粟以贷,使大夫皆贷。司城氏贷而不书,为大夫之无者贷,宋无饥人。

齐陈氏以家量贷,而以公量收之。

则春秋之时,官之于民固有赊贷之事。虽当时未尝取二分之息如青苗之为,然熙宁诸贤所言,非病其取息之多也,盖以为贫者愿贷,贷予之而不能偿,则亏官;富者不愿贷,抑配予之,而并责保任贫者代偿所逋,则损民。两无所益,固不若常平之交手相付,听从民便之为简易两得之。然左氏所述郑、宋、齐之事,谓之善政,以为美谈,未尝见其有熙、丰之敝,何也?盖郑、宋、齐,列国也,其所任者罕氏、乐氏、陈氏,则皆有世食禄邑,与之分土而治者也。介甫所宰者,天下也,其所任者六七少年,使者四十余辈,与夫州县小吏,则皆干进徇时之徒也。然非郑、宋、齐之大夫尽贤,而介甫之党尽不肖也。盖累世之私士子人者,与民情常亲,亲则利病可以周知,故法虽繁而亦足以利民;暂焉之承流宣化者,与民情常疏,疏则情伪不能洞究,故法虽简而犹惧其病民也。以青苖赊贷一事观之,则知周礼所载,凡法制之琐碎烦密者,可行之于封建之时,而不可行之于郡县之后。必知时识变者,而后可以语通经学古之说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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